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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钟春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5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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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58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钟春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钟春禄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49号。负责人:卢铁水,职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春禄,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钟春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781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4月7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全部账户不足结案标的。3.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5.2021年8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7.2021年6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账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到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为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5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柯施书 记 员 曹 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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