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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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981号案件名称
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李国军;顾红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981号原告: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984307117法定代表人:王运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军,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顾红爱,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军、顾红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3.00元,由辛集市华锐无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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