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辉、抚顺市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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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恢53号案件名称
马辉、抚顺市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辉;抚顺市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焦俊清;彭英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马辉,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市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彭英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焦俊清,男,1962年8月16日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彭英敏,女,1961年7月3日生,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马辉与抚顺市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焦俊清、彭英敏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英敏名下退休社保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俊清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梅河路东段电业开发2号楼2单元201号房产,该房屋现不宜处置。此外我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404民初2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万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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