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4执21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执2169号案件名称
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晨;王淑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4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中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6897407619。法定代表人:赵发亮,主任。被执行人:陈晨,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淑丽,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晨、王淑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晨、王淑丽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4执2169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本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1109号 下一篇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192执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