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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4执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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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执2169号
  • 案件名称

    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晨;王淑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4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中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6897407619。法定代表人:赵发亮,主任。被执行人:陈晨,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淑丽,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晨、王淑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晨、王淑丽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4执2169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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