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云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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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27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云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云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27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法定代表人:周鹏,负责人。被告:王云树,男,生于1951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王云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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