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陆斌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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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853号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陆斌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陆斌华;陈艳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853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西路御景花园A3栋17-1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美云,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瑶族,住新宁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陆斌华,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被告:陈艳琳,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斌华、陈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汝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罗超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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