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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长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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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710号
  • 案件名称

    何长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长青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710号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长青,男,汉族,1999年10月2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2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何长青罚金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终结(2021)豫1221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红伟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昊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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