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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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710号案件名称
何长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长青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710号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长青,男,汉族,1999年10月2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2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何长青罚金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终结(2021)豫1221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红伟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昊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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