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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米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民再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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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民再71号
  • 案件名称

    张勇、米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勇;米亮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民再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勇,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涛,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米亮,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张勇因与被申请人米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冀10民终6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冀10民申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米亮因病未参加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表达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勇的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米亮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强迫再审申请人张勇既签订借款合同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以该房屋买卖合同向广阳区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支持的犯罪事实,属于刑事诈骗行为,已经(2020)冀10刑终330号刑事裁定认定构成诈骗罪;2、双方只是存在借贷关系,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米亮采用签订阴阳合同就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让张勇另行签订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恶意制造张勇单方违约继而采取上门闹事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张勇偿还高于实际到手的钱款,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和组织相关的虚假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更大利益,骗取张勇的合法财产的不法目的。双方从未有过房屋买卖的合意,也未实际交付涉案房屋,米亮也未向张勇支付过购房款或定金,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自始并不存在;3原一、二审均是基于米亮等人的犯罪行为而作出的错误民事判决书,应依法撤销。米亮辩称,1、本案起诉的目的并不是要张勇的房子,而是要回张勇欠我的欠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案由起诉,是因为律师说按照借款起诉不能利益最大化,而按照房屋买卖的定金起诉,收回的钱会多点;2、张勇应返还欠我的27万多及从借款至今的法定利息。前后我给了张勇第一次给了443000元,第二次是40万元,扣除张勇的家人给的,以及赵瑞争多收取张勇的金额外,张勇实际还欠我273000元。这是对方承认的,是法院认定的;3、张勇借我的钱是用于赌博。他之前因为赌博输了一套回迁房,第一次借钱是说他要开饭店,如果当时我知道他是赌博我不会借。本院再审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20)冀10刑终330号刑事裁定认定,米亮伙同他人强迫张勇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以张勇位于廊坊市广阳区的房屋为标的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米亮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为由,通过本案一、二审判决张勇返还米亮购房款和定金66万元,米亮构成诈骗罪(未遂)。鉴于米亮的刑事诈骗犯罪事实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同一事实,本案双方的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米亮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一、二审判决应依法撤销,并驳回米亮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冀10民终6716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米亮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被申请人米亮;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张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涛审 判 员 韩春来审 判 员 马艳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薛玉辉书 记 员 齐晓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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