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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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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72号之二十二
  • 案件名称

    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浩南;雍月强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二十二申请人:胡浩南,男,199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雍月强,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浩南与雍月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雍月强光大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雍月强光大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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