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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徐天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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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0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徐天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徐天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X4367707E。法定代表人:王东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宇,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天健,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兴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天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47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8月被执行人徐天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8月向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天健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2021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施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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