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伟之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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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533号案件名称
济南伟之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济南伟之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莱芜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市刚友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伟之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时全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跃,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心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刚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玉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伟之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之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莱芜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世纪公司)、莱芜市刚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伟之德公司未足额缴纳上诉费,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伟之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绍山审 判 员 王立强审 判 员 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修阳书 记 员 徐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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