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占磊、吴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25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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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25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梅占磊、吴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梅占磊;吴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2516号之一原告:梅占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吴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梅占磊与被告吴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梅占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梅占磊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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