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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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民终3004号案件名称
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3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高干渠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国地,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西咸新区秦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春丽 审 判 员 樊国强 审 判 员 王丽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卿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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