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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朱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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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1434号
  •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性,200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朱某2,男性,1979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朱某1与朱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14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朱某2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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