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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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82号案件名称
李超、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超;冀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82号原告:李超,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冀某1,男,2004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定代理人:冀某2,系被告冀某1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冀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李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素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晓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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