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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4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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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4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二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二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理,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爪营乡朱场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被执行人:李二铜,男,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理与李二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二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理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理与被执行人李二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二铜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5执1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宏善审判员  王于红审判员  孙岩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司文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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