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军、高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特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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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特85号案件名称
张立军、高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立军;高秀珍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03民特85号申请人:张立军,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高秀珍,女,193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代理人:张立明(高秀珍之子),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张立军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立军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的父母已去世多年。2008年5月因被申请人患脑血栓疾病,经医疗机构治疗数年,仍无任何好转迹象,丧失意识成植物人状态。被申请人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一切民事活动需要申请人代理,但因未经司法程序,被申请人意识丧失不能明确表示授权,所以给民事活动带来极大不便。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高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立军为高秀珍的监护人。高秀珍代理人张立明称,同意申请人所请求的事项,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高秀珍与张德福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张丽艳、长子张立明、次子张立军。张德福于2019年7月2日因病去世。2007年5月2日高秀珍在唐山工人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病态窦性综合征、阵发性心房纤颤、亚临床甲状腺机能减退、泌尿道感染,住院治疗54天,于2007年6月25日出院。申请人张立军申请对被申请人高秀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高秀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26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高秀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高秀珍代理人张立明及长女张丽艳,均同意由申请人张立军作为被申请人高秀珍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高秀珍的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张立军的申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定。张立明与张丽艳作为被申请人的子女均同意申请人张立军作为被申请人高秀珍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指定张立军为高秀珍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张立军为高秀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蕊书 记 员 庄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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