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刘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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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7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刘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刘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民中路35号。负责人:李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荣平,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该支行员工,住岳阳县。委托代理人:易洋洋,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该支行员工,住岳阳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居民,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湘062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刘辉17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3个账户上有少量款项,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有少量款项本院予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辉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辉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公积金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2,699.32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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