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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睿、赵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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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008号
  • 案件名称

    常睿、赵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常睿;赵龙飞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008号 原告:赵龙飞,男,197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常睿,男,198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飞与被告常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龙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白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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