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睿、赵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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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008号案件名称
常睿、赵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睿;赵龙飞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008号 原告:赵龙飞,男,197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常睿,男,198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飞与被告常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龙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白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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