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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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05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卫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05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欧阳健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皓元,该公司虞唐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邓卫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卫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卫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7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谭 颖书 记 员 魏鹏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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