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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轻、李保国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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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661号
  • 案件名称

    乔玉轻、李保国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乔玉轻;李保国;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661号原告:乔玉轻,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保国,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第三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红旗东路。法定代表人:乔玉轻。原告乔玉轻与被告李保国、第三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乔玉轻在本院依法告知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玉轻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燕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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