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024民初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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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752号案件名称
黄某某、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某某;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024民初752号原告:黄某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德保县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合园二期D46号。法定代表人:蒙冬宁,总经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9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德保县产开发项目的屋面防水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内墙批灰工程、室内卫生间防水工程、公共部分刮腻子工程、护栏、飘窗、扶手工程、地下室电机房和消防泵房防水等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组织施工。至2019年3月,所有工程全部完工。2021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完成总工程量为4524170元,被告自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245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9967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恒瑞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黄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情况;2.结算单,拟证明经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99670元的事实;3.支付工程款明细单,拟证明经原、被告双方核实,被告自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共支付原告工程款3124500的事实。被告恒瑞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被告恒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举证和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恒瑞公司系德保县“德保恒瑞·居佳华府”工程的发包方,其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将该房地产项目的屋面防水工程、内墙批灰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室内卫生间防水工程,护栏、飘窗、扶手工程,地下室电机房、消防泵房防水工程等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3月完成全部工程施工。2021年1月31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完成总工程量为4524170元。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124500元,尚欠工程款1399670元未付。因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恒瑞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黄某某,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对原告的施工质量无异议,且双方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1245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99670元未付,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工程款1399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699元,由被告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苏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皓婷书 记 员 谭兰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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