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周志海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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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75号案件名称
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周志海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周志海;王丽;魏华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75号原告: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关镇龙湖社区产业集聚区雨润大道家乐福超市东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9FLEWB3G。法定代表人:祝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其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海,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王丽,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魏华,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海、王丽、魏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和润五洲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玉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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