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33docx(2021)陕0112执恢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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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633号案件名称
辽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33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迈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迈金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6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迈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注册号 XXXXXXXXXXX0471。法定代表人:金文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注册号 XXXXXXXXXXX0820。法定代表人:潘德林,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陕西迈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迈金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755478.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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