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冬秀、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六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六
  • 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凳寨乡凳寨村潘家组。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冬秀申请执行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冬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4执5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龙 景 波书 记 员 欧阳广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