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秀、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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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凳寨乡凳寨村潘家组。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冬秀申请执行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冬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4执5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龙 景 波书 记 员 欧阳广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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