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司方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4执10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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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4执103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司方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司方方;蔡威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4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法定代表人:张颜君。被执行人:司方方,女,汉族,1984年11月04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蔡威威,男,汉族,1984年11月14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方方、蔡威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蔡威威、司方方于2013年10月25日所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2-20130479875)。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威威、司方方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房贷款借款本金206484.61元及自2019年9月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欠款122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就被告蔡威威、司方方在上述双方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所欠款项,对其设定抵押的位于通许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被告蔡威威、司方方负担。被执行人蔡威威、司方方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18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豫02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司方方、蔡威威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岩审 判 员 毛庆昕审 判 员 王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信书 记 员 尹肖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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