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平、张彦中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6民初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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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6民初1727号案件名称
张保平、张彦中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保平;张彦中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6民初1727号原告:张保平,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张彦中,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张彦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保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保平负担。审 判 员 辛 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瑞香书 记 员 王 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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