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晓、熊伟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5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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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5012号案件名称
李复晓、熊伟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复晓;熊伟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5012号原告:李复晓,女,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熊伟雯,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李复晓与被告熊伟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复晓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复晓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复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复晓负担。审 判 员 刘世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庄乾珠书 记 员 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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