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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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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806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095544306。法定代表人:杨先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虎,男,1972年9月11出生,汉族,住大方县。本院依据大方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0)黔0521民督44号支付令立案受理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陈虎采取如下措施:1.向陈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陈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陈虎除有网络资金2295.75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陈虎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陈虎的网络资金2295.75元,向陈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陈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以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1‰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6日的利息、以13.5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1.415‰从2020年6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415‰从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复息,申请费538.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2295.7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相关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显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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