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春毅、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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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421号案件名称
桂春毅、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桂春毅;汪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421号原告:桂春毅,男,199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汪源,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桂春毅诉被告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2021年9月13日下午,本院进行了网络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欠款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汪源当庭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桂春毅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春毅起诉。诉讼费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郜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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