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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欧秋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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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267号
  • 案件名称

    李海龙、欧秋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海龙;欧秋连;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267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欧秋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龙、欧秋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成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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