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龙、欧秋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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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267号案件名称
李海龙、欧秋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海龙;欧秋连;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267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欧秋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龙、欧秋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成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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