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志毅、姚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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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426号案件名称
岳志毅、姚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岳志毅;姚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岳志毅,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姚尧,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岳志毅与被执行人姚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民初8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志毅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尧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保全费8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姚尧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姚尧未实际履行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情况;2.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姚尧名下账户内存款4726.28元,被执行人姚尧名下无其他大额可供执行存款,无证券、工商(股权)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3.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尧在中国平安财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4.经查,被执行人姚尧名下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5.被执行人姚尧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6.经核实,被执行人姚尧已不在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3门805号居住;7.2021年7月23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姚尧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申请执行人岳志毅要求被执行人姚尧给付人民币7285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已执行4726.28元,尚有68128.72元未能执行到位;9.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玉审判员 宋自谦审判员 郭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婉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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