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李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31民初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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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19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李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荔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李茂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31民初19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荔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9833292362。负责人:梁皓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茂云,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马岭镇县。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与被告李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伟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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