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礼团、马国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甘2924民初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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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甘2924民初1142号案件名称
杨礼团、马国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礼团;马国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2924民初1142号原告:杨礼团,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3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罗枧村庙下组14号,身份证号:362525198309230918。被告:马国东,男,东乡族,住所地: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巴家村三家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团与被告马国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礼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85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国东在广河县石那奴开设装璜材料铺,与原告经常有业务往来,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原告的玻璃店铺购买玻璃制品,当时由于被告资金短缺,向原告赊购部分玻璃材料款8580元。被告向原告承诺三个月偿还清所欠货款,原告答应赊购,被告承诺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至今无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杨礼团与被告马国东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杨礼团在民事起诉状中和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马国东的住址,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被告杨礼团起诉的被告马国东的现住所地不明确,无法确认其住所地,原告杨礼团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礼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礼团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吉平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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