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郑鹏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3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317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郑鹏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郑鹏飞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39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慧,院长。被执行人:郑鹏飞,男,汉族,1994年10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郑鹏飞罚金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豫07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并将248.8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无证券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