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作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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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106号案件名称
邵作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邵作增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06号被执行人:邵作增,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辽0283刑初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邵作增判处罚金3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邵作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邵作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邵作增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27日);于2021年5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邵作增所有的辽B×××××、辽B×××××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2023年5月24日);于2021年9月6日划拨被执行人邵作增银行存款16544元,邵作增共缴纳罚金16544元。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成东执行员 徐海阳执行员 张勋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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