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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龙、赵家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4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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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026号
  • 案件名称

    林春龙、赵家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林春龙;赵家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民初4026号原告:林春龙,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雪,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家鑫,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林春龙与被告赵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春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家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春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整;2.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整,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到了还款期限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赵家鑫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林春龙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审查,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分别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诉讼后2021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2000元,现尚欠借款23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金额为25000元的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全部借款。另查,原告称诉讼后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偿还2000元,尚欠借款23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根据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金额为25000元的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23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作约定,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赵家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家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春龙借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赵家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霍建军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路 鑫书 记 员 王丽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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