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恩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189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恩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恩胜;孙景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189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薛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相恩胜,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景贺,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相恩胜、孙景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郭海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倪维慧书 记 员 许倩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晓伟、师宏伟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5执保95号 下一篇 林春龙、赵家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4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