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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恩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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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189号
  •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恩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恩胜;孙景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189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薛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相恩胜,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景贺,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相恩胜、孙景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郭海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倪维慧书 记 员 许倩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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