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蝉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46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4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忠蝉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忠蝉;陈义斌;阮雪娇;薛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鸿财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闽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正赢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忠蝉,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义斌,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中鸿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17层一座21E。法定代表人张忠蝉。被执行人北京中闽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十九号楼209室。法定代表:薛祎。被执行人薛祎,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阮雪娇,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正赢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路八号院福地旅馆580。法定代表人陈义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义斌、阮雪娇、薛祎、张忠蝉、北京正赢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闽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鸿财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83.144701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薛祎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5号楼×××房产一套、陈义斌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房产一套,并向首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2021年8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忠蝉名下位于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花月苑2幢×××房屋一套,并向首封本院(2021)京0101执4460号案件送达参与分配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全部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义斌、阮雪娇、薛祎、张忠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发出了调查函。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梦宇书 记 员 李宇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