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于春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1民初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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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1民初2289号案件名称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于春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虎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于春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1民初2289号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育新委。负责人:迟玉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总经理,住虎林市。被告:于春和,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与被告于春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葛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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