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立亚、朱明才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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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1133号案件名称
甘立亚、朱明才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甘立亚;朱明才;刘达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甘立亚,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朱明才,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刘达云,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甘立亚依据(2021)川1623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明才、刘达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兑现49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朱明才缴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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