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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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46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46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掀灏,系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李光辉,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贷款69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5月29日,用途为养牛贷款重组,约定利率为4.7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被申请人以丰田乡丰田村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土地经营权证号为彰农地使用权2018第1719号。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刘野丰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9000元,给付2021年8月20日前借款利息2357.07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30%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光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000元,截止2021年8月20日借款利息2357.07元,合计71357.07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30%给付利息。申请费528元,由被申请人李光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齐 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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