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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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1065号案件名称
王少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少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3709978292D。 法定代表人:苏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少雄,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与王少雄服务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邮寄费54806.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初来审 判 员 孙革新审 判 员 杨 冬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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