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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杰、彭乃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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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恢390号
  • 案件名称

    戴杰、彭乃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戴杰;彭乃兴;林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戴杰,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彭乃兴,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玉,女,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戴杰与被执行人彭乃兴、林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戴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彭乃兴、林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可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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