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3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夏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夏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3825号原告:夏某,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某,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经与被告和好。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陈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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