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茁与韩临春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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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658号案件名称
韩茁与韩临春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茁;韩临春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658号申请人韩茁,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韩临春,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指定代理人韩萍(被申请人之女),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韩茁申请宣告韩临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茁述称,被申请人韩临春2018年5月开始患病,2021年3月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目前被申请人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不认识亲属、生活不能自理。现韩茁依法申请宣告韩临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韩茁为韩临春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韩临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中衡[2021]精(衡)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韩临春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韩临春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帅某(已去世)共生育子女二人:韩萍、韩茁。韩茁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经征询韩萍意见,同意韩茁担任韩临春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韩临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韩茁为韩临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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