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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然与郭宗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1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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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706号
  • 案件名称

    刘然与郭宗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然;郭宗孝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然,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宗孝,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刘然因与被上诉人郭宗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然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诉讼费由郭宗孝负担。事实和理由:刘然主张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偷工减料,所以拒绝支付15000元;合同期3个月,郭宗孝未按期完工,门窗、地基均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是郭宗孝提供存在欺骗欺诈条款;刘然主张因不包外墙涂料总工程款减10000元。郭宗孝同意一审判决。郭宗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刘然支付建房款尾款25000元;2.诉讼费由刘然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刘然(甲方)与郭宗孝(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周口店镇车厂村二层楼一座约294m2(按实际面积为准),一、二层砖混,结账以乙方大包方式,承建此工程(有基础草图和现场说明),合同总工程款为35万元,后附施工工序表,双方就以下项目商议如下:一、施工日期: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16日竣工。二、付款方式:乙方进入施工现场3-7日内,甲方付乙方拾万元工程材料款。第一层现浇顶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十万元。二层现浇顶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十万元,其余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三、乙方在甲方现场内施工期间,甲方提供水、电、路,乙方必须文明施工,严格安全规定,出现任何工程质量,人员安全事故,乙方全部负责。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争议友好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若有其它项目或改动,双方商议价格另定。后备施工项目说明。上有刘然、郭宗孝签字。2018年6月16日开工,竣工时间为2019年3月,刘然给付郭宗孝施工款项325000元。刘然于2019年11月中旬入住。一审中,刘然主张因不包外墙涂料总工程款减10000元,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郭宗孝对此亦不予认可。刘然主张郭宗孝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照片予以佐证。郭宗孝对此不予认可。刘然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后撤回该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然与郭宗孝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郭宗孝为刘然完成建房等施工项目后,刘然理应向其支付建房工程款。现郭宗孝要求刘然给付所欠施工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刘然于2019年11月中旬入住涉案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对此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刘然应支付郭宗孝建房款尾款15000元。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一、刘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宗孝建房尾款15000元;二、驳回郭宗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刘然与郭宗孝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郭宗孝完成施工任务,刘然应当支付工程尾款。考虑到刘然提供的照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程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刘然给付郭宗孝工程尾款15000元,公平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然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洁审 判 员  张玉贤审 判 员  耿燕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方浩然书 记 员  王远征书 记 员  果满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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