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合、邱领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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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492号案件名称
杨双合、邱领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双合;邱领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杨双合,男,1972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人。被执行人:邱领记,男,1978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双合与被执行人邱领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领记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保单编号为(P2400000108961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领记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的约为3359元的保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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