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信、王新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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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489号案件名称
王书信、王新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书信;王新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489号原告:王书信,男,194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云,系河南善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现,男,1967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产(系王新现之妻),1972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书信与被告王新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信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书信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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