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兆元、熊炳军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豫12执监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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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监62号案件名称
马兆元、熊炳军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兆元;熊炳军;何建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执监62号被执行人:马兆元,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熊炳军,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何建庄,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关于马兆元、熊炳军、何建庄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据(2016)豫12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12日恢复执行。2020年12月27日义马市法院以被执行人熊炳军名下房产在灵宝市辖区内且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为由,申请将该案件移送至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豫12执监47号裁定,指定该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鉴于被执行人熊炳军名下在灵宝市辖区内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且该案属于非法集资财产刑执行案件,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属地管辖原则”,为便于在义马市织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妥善执行和处置,该案仍应由义马市法院集中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豫12执监47号执行裁定书。二、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仍由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灵宝市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安春才审 判 员 何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任腾飞书 记 员 赵卫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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